可多次续期墓地

“可多次续期墓地”与“只可续期一次墓地”主要有以下两大分别:


可多次续期墓地
只可续期一次墓地
年期

在第一位亡者安葬后的 20 年,及之后每 10 年家属付款续期,就可继续使用

10 或 16 年后家属必须为亡者捡拾遗骸迁移安葬;墓地交回教区 

加葬

在空间许可,并在有尊严地安葬亡者的情况下,可申请多次加葬

属临时性质,不能加葬亲属

参考上述 Q29,家属可申请多次加葬亲属的遗骸、骨殖或骨灰在“可多次续期地”,唯在任何时间内,只可有一位棺葬亡者。若家属希望加葬另一位棺葬亡者,则必须先安排捡拾之前棺葬的亡者遗骸。

续期只可在第一位亡者安葬后的 20 年,及之后每 10 年缴费办理。

安葬在“可多次续期墓地”的首名亡者必须是棺葬;日后加葬的就可以是骨殖或骨灰。

到期前六个月,坟场办事处将在全港堂区、中英文公教报及最少五份报章(当中最少一份为英文报章)中刊登广告。广告刊登后六个月,如果家属还没有前来续期,办事处可向食环署申请为先人捡拾遗骸[及其后加葬的骨殖或骨灰,(如有)],并把他们存放在指定贮藏所内。日后如家属前来领取骨殖或骨灰(如有),必须缴付拆坟、捡拾遗骸、存仓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