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声明宣誓

申请加葬其中一项必须向坟场办事处提交之正本文件为关系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加葬者与原葬者或任何一位其后加葬在该永久墓地/骨地、可多次续期墓地、龛位之亡者的关系证明文件,并同时提交加葬者与原葬者的家庭关系图。

其中有关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可用结婚证书或领洗纸上的婚配证明。

如只具备其他关系证明文件如子女出世纸、领洗纸或其他生前具法律效力之关系证明文件的话,申请人须向坟场办事处领取宣誓书再前往民政事务署、律师或太平绅士宣誓,声明确认加葬者与原葬者是合法夫妻。

注:证明文件上亡者之姓名须与政府签发之文件完全脗合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