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言
第 1 条:
本规则定名为天主教坟场规则,旨在监管天主教坟场(以下简称为「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外,下列各词解释如下 :-
「教区」
指天主教香港教区,法定名称为『 罗马天主教会香港教区主教』,先前名爲『 罗马天主教会香港宗座代牧』。
「委员会」
指教区天主教坟场委员会。根据教区政策,此委员会是负责天主教坟场一切事务之决策组织,成员由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委任。
「天主教坟场」
指现时由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管辖在本规则、附表一所指明的任何坟场。
「监督」
指香港天主教坟场监督,他根据委员会定下之规则,执行其决策及管理所有天主教坟场。
「亲属」
指与首位安葬或安放在天主教坟场坟地之亡者(以下简称为「 原葬者」)有关係的人士,如下:
(a) 原葬者之配偶
(b) 原葬者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c) 原葬者或其配偶或在上面(b)点所述人士之兄弟姊妹
(d) 上面(c)点所述人士之配偶
(e) 原葬者、上面(b)或(c)点所述人士之后裔
(f) 上面(e)点所述人士之配偶
「骨灰」
指遗骸或捡掘后之骨殖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亦称灵灰)。
「遗骸」
指人类尸体或其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该等尸体经火化后剩下的骨灰。
「骨殖」
指被捡掘及迁移、已完全腐化之遗骨。
「安葬」
包括:
(a) 棺葬遗骸于永久墓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
(b) 安葬或安放骨殖于永久墓地、永久骨地、可多次续期墓地、家庭龛位、可多次续期龛位、骨龛或指定贮藏所;
(c) 安葬或安放骨灰于永久墓地、永久骨地、可多次续期墓地、家庭龛位、可多次续期龛位、灰龛、纪念花园或指定贮藏所。
「坟地」
包括永久墓地、永久骨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可多次续期墓地、骨龛、灰龛、家庭龛位、可多次续期龛位及纪念花园。
「永久墓地」
指安葬遗骸之墓穴。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该等遗骸无须捡掘及迁移。该墓地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墓地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墓地。当原葬者之遗骸一经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该墓地之使用权立即终止;所有其后加葬在同一墓地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墓地,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永久骨地」
指安葬骨殖之墓穴。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该等遗骨无须捡掘及迁移。该骨地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骨地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骨地。当原葬者之骨殖一经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该骨地之使用权立即终止;所有其后加葬在同一骨地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骨地,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龛位」
指安放骨殖或骨灰的地方。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该等骨殖或骨灰无须另行迁移。该龛位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龛位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龛位。当原葬者之骨殖或骨灰一经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该龛位之使用权立即终止;所有其后加放在同一龛位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龛位,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坟场内的龛位有两类:安放骨殖的龛位以下简称为「 骨龛」 而安放骨灰的龛位以下简称为「 灰龛」 。
「家庭龛位」
指安放家庭成员骨殖或骨灰的地方。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安葬期限首阶段为二十年,期满时可申请多次续期,每次十年;须经委员会批准并缴交本规则附表二规定之费用。该家庭龛位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龛位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 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龛位。当原葬者之骨殖或骨灰一经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又或未有在首二十年、或其后每十年到期后续期,该龛位之使用权立即终止;原葬者及所有其后加放在同一龛位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龛位,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可多次续期龛位」
指安放骨殖或骨灰的地方。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安葬期限首阶段为二十年,期满时可申请多次续期,每次十年;须经委员会批准并缴交本规则附表二规定之费用。该可多次续期龛位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龛位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龛位。当原葬者之骨殖或骨灰一经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又或未有在首二十年、或其后每十年到期后续期,该龛位之使用权立即终止;原葬者及所有其后加放在同一龛位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龛位,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只可续期一次墓地」
指安葬遗骸之墓穴。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安葬期限为十年;之后只可续期一次六年;续期费用按本规则附表二之规定。该墓地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墓地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墓地。十年或十六年期满后,该等遗骸须按本规则之规定时间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墓地,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可多次续期墓地」
指安葬遗骸之墓穴。在正常情况下,于各天主教坟场之政府批地期内,安葬期限首阶段为二十年,期满时可申请多次续期,每次十年;须经委员会批准并缴交本规则附表二规定之费用。该墓地的拥有权属于教区。所收取的费用,乃用作墓地之使用权。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出售或出租该墓地。当原葬者之遗骸一经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又或未有在首二十年、或其后每十年到期后续期,该墓地之使用权立即终止;原葬者及所有其后加葬在同一墓地内之亡者(如有)亦须一併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再保留该墓地,并须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纪念花园」
指天主教坟场内分配用于安葬骨灰之墓穴,安葬骨灰须使用坟场办事处提供之可降解灰盅盛载;安葬后之骨灰不设捡掘。该墓穴将在十年后由教区另行编配再次使用。
「天使花园」
指天主教坟场内分配用于存放生于天主教父或/及母胎儿遗骸或骨灰的地点,而该等胎儿遗骸并未根据香港法例第 174 章《生死登记条例》第 18(a)条获签发表格 13。有关天使花园的规则列于附件一。
「认可代表」
指任何人士持有编配给亡者之坟地的正式收据或该坟地的补领收据。
第 3 条:
天主教坟场由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之私营坟场规例、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其他相关法例所管理。
第 4 条:
天主教坟场只为按本规则安葬逝世的天主教教友之用。
第2章: 安葬
第 5 条:资格 -
(a) 唯有天主教教友方可安葬在天主教坟场内。
(b) 已接受天主教收录礼之慕道者逝世后亦可安葬在天主教坟场内。
(c) 生前从未学习天主教要理,临危或陷昏迷时始领洗者,不得安葬在天主教坟场内。
(d) 已获发天主教坟场安葬许可证之亡者,方可安葬在天主教坟场内。
第 6 条:手续 -
(a) 申请人应前往食物环境衞生署、入境事务处及衞生署组成的联合办事处申请签发有关安葬 / 火葬文件。
(b) 随后,申请人应向亡者所属堂区申请签发「天主教坟场安葬许可证」。「天主教坟场安葬许可证」只可由亡者之堂区主任司铎、助理主任司铎或终身执事签发。
(c) 接著,申请人应到有关坟场办事处安排安葬 / 安放事宜,并缴交本规则附表二规定之费用。
第 7 条:坟地种类 -
教区自 1988 年起,已停止编配「永久墓地」及「永久骨地」。现时教区天主教坟场提供的坟地种类包括:
(a) 只可续期一次墓地
(b) 可多次续期墓地
(c) 骨龛
(d) 灰龛
(e) 家庭龛位
(f) 可多次续期龛位
(g) 纪念花园
第 8 条:加葬 / 加放 -
- (a) 在原葬者仍然安葬 / 安放在坟地、空间许可并以尊重亡者方式安葬 / 安放的前提下,永久墓地、可多次续期墓地、永久骨地、灰龛、家庭龛位或可多次续期龛位(如原葬者为骨灰)于首次安葬 / 安放后,可申请多次加葬或加放;加葬或加放费用以在申请时本规则附表二之收费表内所规定为准。
- (i) 永久墓地
可加葬遗骸或骨殖或骨灰。加葬遗骸(棺葬)者,若申请获得批准,于加葬前,认可代表必须安排捡掘及重葬原葬者之遗骸于同一墓地内。日后申请加葬其他遗骸(棺葬)时, 必须安排捡掘之前安葬的遗骸, 并重葬于同一墓地内、或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
- (ii) 可多次续期墓地
可加葬遗骸或骨殖或骨灰。加葬遗骸(棺葬)者,若申请获得批准,于加葬前,认可代表必须安排捡掘及重葬原葬者之遗骸于同一墓地内。日后申请加葬其他遗骸(棺葬)时, 必须安排捡掘之前安葬的遗骸, 并重葬于同一墓地内、或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
- (iii) 永久骨地
可加葬骨殖或骨灰。
- (iv) 灰 龛
可加放骨灰。
- (v) 家庭龛位
可加放骨殖或骨灰。
- (vi) 可多次续期龛位
如原葬者为骨灰,可加放骨灰。
- (vii) 骨 龛
不可加放骨灰。
- (viii) 纪念花园
不可加放骨灰。
- (i) 永久墓地
- (b) 加葬或加放在永久墓地、可多次续期墓地、永久骨地、灰龛、家庭龛位或可多次续期龛位(如原葬者为骨灰)之加葬者须为原葬者之亲属。
- (c) 加葬或加放时须由认可代表申请,并须出示加葬者与原葬者或其后加葬亲属的关係証明文件正本、加葬者与原葬者的家庭关係图及本规则所列之安葬所需要的文件。
- (d) 申请获得批准后,认可代表须缴交本规则附表二规定之费用。
第3章: 收费及正式收据
第 9 条:
各项费用均按照本规则附表二所列的「天主教坟场各项收费」徵收。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有权调整各项的收费价目。
第 10 条:
所徵收的费用,均须在有关坟场办事处缴交,并由坟场办事处职员即时发出正式收据,方为有效。该正式收据乃唯一之有效証明文件,需妥为保存以备日后之用。
第 11 条:
如遗失编配给亡者坟地之正式收据,认可代表或任何有关人士须与有关坟场办事处接洽,查询补领该收据的资格及手续。所有坟场办事处均可提供有关申请所须的文件及手续的程序。
第4章: 坟地
第 12 条:
安葬遗骸必须先放入棺木,安放捡掘后的骨殖或安放骨灰则必须先放入合适的容器。
第 13 条:
- (a) 棺葬墓穴(包括永久墓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及可多次续期墓地)的尺寸不得超过长度为2,400毫米及阔度为900毫米。
- (b) 骨地墓穴的尺寸不得超过均为900毫米之长度与阔度。
- (c) 纪念花园内安葬骨灰之墓穴的尺寸不得超过均为300毫米之长度与阔度。
- (d) 除非特别列明 ,每个标准龛位 (骨龛或灰龛) 及可多次续期龛位的尺寸之阔度及高度均为300毫米,深度为600毫米。
- (e) 每个家庭龛位的尺寸之阔度及深度均为600毫米,高度为300毫米。
第 14 条:
禁止一切以风水或其他理由改变坟场规定的坟地及/或墓碑的方位。
第 15 条:
凡安葬于天主教坟场之墓地,安葬后两年内认可代表应为墓地之墓碑修筑完妥,否则监督有权竖立墓碑。所有开支须向日后出现或寻找到的认可代表追讨。
第 16 条:
任何人士均不得就一位亡者获编配多于一幅墓地或龛位。
第 17 条:
除非根据本规则第 8 条列明之加葬外,一幅墓地内只可安葬一副棺葬遗骸。
第 18 条:
任何人士不得预先安排编配或订购坟地。
第 19 条:
教区不会就天灾、山泥倾泻、护土牆倒塌及损坏、土地下陷、塌树、盗窃、故意破坏、刑事毁坏、骚动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对坟地、坟墓、冥塚、墓穴、瓮盎、龛位、障碍物、栏杆、柱子、座位、界石、纪念碑像、墓石、雕像、石像、独立花瓶、龛位封口石、龛位内栊装修、不锈钢外框连花插及螺丝、石碑、装饰物、树木、灌木或作装饰用途的植物和其他的纪念或装饰物之完整承担责任及作出保証,也不会因该等事故以致任何上述所列之物件呈现损毁、损坏或干扰而作出赔偿或补偿。
第5章: 墓碑修筑及其他工程
第 20 条:
- (a) 认可代表欲进行修筑墓碑或其他坟地工程,须先获监督正式批准才可进行。认可代表可直接或委託认可承办商向监督呈交下列文件:(i) 坟场办事处发出之施工许可证或为申请坟场施工许可证所需编配给亡者之坟地正式收据 (或补领收据);及
- (ii) (a) 墓碑工程:一式两份的建议墓碑之设计、施工方法声明、式样、图则、及所有相关设计、尺寸、所用质料及碑面文字之详细资料;或
- (ii) (b) 其他工程:一式两份的建议工程之施工方法声明、式样、图则,及所有有关该工程之详细资料;及
- (iii) 按本规则附表二之按金。
- 网站及所有坟场办事处均备有一份墓碑建造工程认可承办商名单可供下载/索取。
- (b) 取得正式批准后,获委托认可承办商方可进场施工。
- (c) 由取得正式批准日起六十天内,工程必须完成,否则获委托认可承办商必须在六十天限期届满前向监督申请延期,并须缴付延期附加按金,而第一次缴付之按金则被全数没收。 获委托认可承办商亦可在上述的六十天限期内,申请取消有关工程并取回按金。
- (d) 工程完成后,获委托认可承办商须向有关坟场办事处主管及缔约方报告完。监督或其代表及缔约方对有关工程确认满意后,获委托认可承办商可凭按金收据及退回施工许可证向有关坟场办事处领回所付之按金。
- (e) 获委托认可承办商如直接或间接对天主教坟场或任何坟墓造成任何损害或其他损失、或因建造与本规则或合约或批准图则不符而要被强制拆卸或清拆之墓碑或其他工程、工程完毕但未有清走废料等事项,监督保留权利没收其所付的所有按金,并向该获委托认可承办商追讨其对教区或缔约方不足之数及赔偿,直至整件事情得到解决为止。
第 21 条:
所有的墓碑、冥塚、雕像、石像、花瓶和其他的纪念或装饰物的设计批准与否,监督有绝对酌情权。凡修筑墓碑者,必须依照以下尺寸及规定准则建筑:
- (a) 棺葬墓地 - 拜台第一级不得超过 900 毫米阔、1,800 毫米长、 由地台至碑顶不得超过 1,500 毫米高。
- (b) 骨地 - 拜台第一级不得超过 600 毫米阔、900 毫米长,由地台至碑顶不得超过1,200 毫米高。
- (c) 墓碑设计 - 不得有任何可能积储污水之设计。坟墓编号及地段编号必须清楚刻凿在该墓碑之当眼处,以便容易辨认。
第 22 条:
墓地上设置、放置或竖立之各种墓碑、冥塚、雕像、石像、独立花瓶、龛位封口石、龛位内栊装修、不锈钢外框连花插及螺丝、纪念碑像、墓石、石碑、装饰物、树木、灌木、作装饰用途的植物和其他的纪念或装饰物等,物主须自行承担风险。物主在任何时间都须承担因意外或不论是否与物主疏忽有关的其他原因,造成这些物件倒塌或其他事故,引致教区或任何人士遭受到损害或损失的法律责任,并确保教区因上述事故引起的任何索偿、要求、行动及法律程序的全面弥偿保障。教区也不会就天灾、山泥倾泻、护土牆倒塌及损坏、土地下陷、塌树、盗窃、故意破坏、刑事毁坏、骚动或在任何情况下引致该等物品损毁或损坏负责,也不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6章: 捡掘及迁移或迁离
第 23 条:
只有认可代表方可有权申请捡掘及/或迁移安葬于天主教坟场的遗骸、骨殖或骨灰,或把遗骸,骨殖或骨灰迁离坟场,或安排加葬等事宜,手续可在有关之坟场办事处办理。
第 24 条:
在未获得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及坟场监督之书面批准前,任何人士不得捡掘及/或迁移安葬在天主教坟场内之遗骸或骨殖,或把遗骸或骨殖迁离坟场。若需迁移骨灰于同一坟场内,或把骨灰迁离坟场,则必须获得坟场监督的书面批准。
第 25 条:
- (a)
- (i) 只可续期一次墓地限期届满日或之前,即十年(无申请续期者)或十六年(已申请并获续期六年者);
- (ii) 可多次续期墓地限期届满日或之前,即二十年(无申请续期者)或之后的每十年(若无再申请续期者);
- (iii) 家庭龛位限期届满日或之前,即二十年(无申请续期者)或之后的每十年(若无再申请续期者);
- (iv) 可多次续期龛位限期届满日或之前,即二十年(无申请续期者)或之后的每十年(若无再申请续期者);
- (b) 逾期者 ,如家属没有前来申请捡掘遗骸/骨殖/骨灰,或把家庭龛位或可多次续期龛位内之骨殖/骨灰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又或没有申请续期者,监督于执行下列行动后,可将有关遗骸/骨殖/骨灰捡掘或迁移并存放于坟场之指定贮藏所内,而不另行通知。
- (i) 在各香港堂区、公教报、英文公教报(Sunday Examiner)及最少五份本港报章,其中最少一份是英文,刊登公告,公佈此项意向;
- (ii) 公告刊登六个月后;及
- (iii) 得到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批准后。
- (c) 认可代表日后领回该骨殖及/或骨灰时,须另缴拆坟、捡掘及贮存费用。
第 26 条:
- (a) 不论同一坟地内有否加葬者,已安葬之原葬者的遗骸,骨殖或骨灰一经捡掘及/或迁移于同一坟场内及/或迁离坟场,该坟地即归还教区另行编配。任何人士不得转让、出售、出租该坟地及/或向教区因归还该坟地而要求任何形式之赔偿。
- (b) 若其后加葬或加放在同一坟地内之亡者被捡掘及迁移于同一坟场内或迁离坟场,认可代表须安排重做墓碑或龛位封口碑石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第 27 条:
儘管本规则第 28 条另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及对公众安全有即时威胁时,监督有权在未通知认可代表前进行维修。所有开支须向日后出现或寻找到的认可代表追讨。
第 28 条:
当任何墓地有严重损毁、倾陷及日久失修一段长时间,可视为荒墓。监督须以最近登记之通讯地址,以挂号信通知亡者之认可代表。在合理的时间内并无回应者,监督可在获得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之书面批准后,将该遗骸捡掘及迁移至指定贮藏所内。该墓地须即时归还教区另行编配。
第7章: 管理
第 29 条:
天主教坟场乃按教区天主教坟场委员会定下之规则,由监督执行。
第 30 条:
天主教坟场职员及工人均为教区受薪僱员,不得向任何人士索取或接受佣金、赏金或任何形式之酬报,亦不得私自售卖任何物品或承接任何工程。违者教区有权予以纪律处分或立即开除。
第 31 条:
于天主教坟场内工作之获委托认可承办商或合约承办商的僱员及代理人,均不得向任何人士索取或接受佣金、赏金或任何形式之酬报,亦不得私自售卖任何物品或招揽业务或承接任何工程。违者教区依合约惩处。
第 32 条:
如有任何天主教坟场僱员或于天主教坟场内工作之获委托认可承办商或合约承办商的僱员及代理人示意、要求或索取任何形式之酬报,不论其动机及目的为何,须立即通知廉政专员公署。
第 33 条:
凡触犯本章第下述 34, 35, 36, 37 或 38 条者,天主教坟场僱员或获授权人士,得随时制止并在需要时通知警方跟进处理。天主教坟场僱员自犯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立即开除;于天主教坟场内工作之获委托认可承办商或合约承办商的僱员及代理人触犯此等条例者,则按合约跟进惩处。
第 34 条:
在任何天主教坟场范围内,不得:
- (a) 故意骚扰或扰乱任何丧礼、送殡行列或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的集会;
- (b) 举行、宣传或参与任何公众集会,除非该集会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并与已安葬在该坟场内之亡者有关;
- (c) 以金银、衣纸、香火或香烛等祭品拜祭;
- (d) 张贴、悬挂、展示、或派发任何类别的传单、卡片、通告或宣传品;
- (e) 故意或不小心地污损、毁坏、弄污或弄髒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斜坡、牆壁或栅栏,或任何坟墓、冥塚、墓穴、瓮盎、龛位、障碍物、栏杆、柱子、座位、界石、纪念碑像、墓石、雕像、石像、独立花瓶、龛位封口石、龛位内栊装修、不锈钢外框连花插及螺丝、石碑、装饰物、树木、灌木或作装饰用途的植物;
- (f) 爬上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牆壁或栅栏,或爬上任何树木、障碍物、栏杆、柱杆、纪念碑像、墓石、石碑或装饰物;及
- (g) 作出吵闹或不当的举止。
第 35 条:
在天主教坟场范围内,除非事前获得监督的书面批准,任何人士不得进行导赏,集体参观,商业拍摄及外景拍摄,及/或任何商业行为。
第 36 条:
任何人士不得携带狗隻或其他动物进入天主教坟场范围内。
第 37 条:
任何人士未经监督及/或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书面批准,不得私自在天主教坟场范围内挖掘坟穴、挖掘土壤或进行任何工程。
第 38 条:
天主教坟场范围内严禁聚赌、吸毒、贩毒、破坏或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第 39 条:
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不论是故意与否,在天主教坟场范围内对任何物件造成损毁、破坏、弄污或污损,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并须负责妥为修理及赔偿所有损失及损害。
第 40 条:
如有任何投诉,可直接与监督联络或用函件附上真实姓名、电话及通信地址寄:
香港天主教坟场监督
九龙长沙湾圣辣法厄尔天主教坟场办事处转交
电话:(852) 2745-4220
传真:(852) 2307-2585
第8章: 通则
第 41 条:
本规则由教区天主教坟场委员会制定,交由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核准施行。
第 42 条:
本规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辖下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之私营坟场规例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其他相关法例所约束,倘本规则与政府规例不符时,则应依据政府规例施行。
第 43 条:
当委员会认为适当及有需要时,可建议增加,删除或修订本规则。
第 44 条:
- (a) 凡指男性的字及词句亦指女性及不属于男性或女性者。
- (b) 凡指单数的字及词句亦指众数,而指众数的字及词句亦指单数。
第 45 条:
- (a) 本规则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同等真确,解释规则须以此为依据。
- (b) 本规则的两种真确本所载条文,均推定为具有同等意义。
- (c) 凡规则的两种真确本在比较之下,出现意义分歧,而引用通常适用的法例释义规则亦不能解决,则须在考虑条例的目的和作用后,採用最能兼顾及协调两文本的意义。
(由教区天主教坟场委员会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修订,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附件一
按天主教的宗教信念,生命实由受孕一刻开始。因此,天主教教区必须根据教义,把生于天主教父母不到24週的胎儿遗骸或骨灰,存放在天主教坟场之天使花园内,申请人须遵守教区坟场委员会的规则及程序如下:
- 1. 取得并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有关证明文件,先交堂区主任司铎或助理主任司铎或终身执事确认批签,然后递交天主教坟场办事处。申请表格可于天主教坟场办事处索取,亦可从 http://vgoffice.catholic.org.hk 下载。
- 2. 完成上述(1)之后,按医院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领回胎儿遗骸的手续或按政府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领回胎儿骨灰及文件。
- 3. 向天主教坟场办事处缴付经教区天主教坟场委员会订明之费用。
附表一
坟 场 | 办 事 处 | 联络方式 |
---|---|---|
圣辣法厄尔天主教坟场 | 九龙长沙湾 | 电话:(852) 2741 5283 传真:(852) 2741 2332 电邮: 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 |
圣弥额尔天主教坟场 | 香港跑马地 | 电话:(852) 2572 6078 传真:(852) 2574 3888 电邮: ccemstmichael@catholic.org.hk |
圣十字架天主教坟场 | 香港柴湾哥连臣角 | 电话:(852) 2557 4213 传真:(852) 2557 4333 电邮: ccemholycross@catholic.org.hk |
长洲天主教坟场 | 由圣辣法厄尔天主 教坟场办事处负责 | 电话:(852) 2741 5283 传真:(852) 2741 2332 电邮: 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 |
西贡天主教坟场 | 由圣辣法厄尔天主 教坟场办事处负责 | 电话:(852) 2741 5283 传真:(852) 2741 2332 电邮: 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 |
附表二
(A)根据“私营坟场规例”(第 132 章,附属法例 BF),收费价目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批准
项目 | 价目 (港币) | |
---|---|---|
1 | 使用只可续期一次墓地十年 (成人及小童一律收费。十年限期届满时,只可申请延长使用期一次,为期六年。不设预先续期之安排。) | $27,460 |
2 | 延长使用只可续期一次墓地六年 (成人及小童一律收费。六年延长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权立即终止,须办妥遗骨捡掘及迁移手续。) | $9,690 |
3 | 使用可多次续期墓地首二十年 (成人及小童一律收费。) | $192,210 |
4 | 延长使用可多次续期墓地每十年 (成人及小童一律收费。) | $96,100 |
5 | 使用纪念花园安葬骨灰 (不设捡拾) | $15,500 |
6 | 永久使用骨龛或灰龛 | $5,900 |
7 | 使用可多次续期龛位首二十年 | $18,460 |
8 | 延长使用可多次续期龛位每十年 | $9,220 |
9 | 使用可多次续期家庭龛位首二十年 | $37,620 |
10 | 延长使用可多次续期家庭龛位每十年 | $18,800 |
11 | 加葬事宜 (a) 永久墓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加棺葬遗骸 | $13,720 |
(b) 永久墓地、永久骨地(金塔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加葬骨殖或骨灰 | $7,000 | |
(c) 灰龛加放骨灰、可多次续期家庭龛位加放骨殖或骨灰、可多次续期龛位加放骨灰 | $4,090 | |
12 | 骸骨/骨灰贮藏所存放费 (每副每年计;不足一年亦作一年计) | $930 |
*清贫或无依靠者,经堂区司铎推荐,监督可酌情减收附表二各项所需费用。
(B)天主教坟场行政费价目表
项目 | 价目 (港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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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供应及安装标准骨龛/灰龛或可多次续期龛位之封口石 (包括封口石、黑白瓷相、相关刻字及油黑油) | $1,400 |
2 | 供应及安装可多次续期家庭龛位之封口石 (包括封口石、黑白瓷相、相关刻字及油黑油) | $2,800 |
3 | 捡掘 (a) 永久墓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捡掘亡者遗骸 (费用包括挖掘,回填及清理墓穴; 不论适合捡掘与否,皆不发还所付费用) | $5,000 |
(b) 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捡掘亡者骨殖或骨灰 (每名亡者) | $3,500 | |
(c) 重开永久墓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 (再捡掘遗骸) | $2,500 | |
4 | 棺葬遗骸或骨殖或骨灰迁出坟场 | $700 |
5 | 建造三合土地台 (墓地或永久骨地) | $2,000 |
6 | 在永久墓地、只可续期一次墓地或可多次续期墓地拆碑、挖掘及清理 (原有墓碑超过标准尺寸者费用另议) | $5,500 |
7 | 在永久骨地(金塔地)拆碑、挖掘及清理 (原有墓碑超过标准尺寸者费用另议) | $4,000 |
8 | 于可多次续期墓地建造冥塚 | $29,800 |
9 | 签发获委托认可承办商墓碑修筑或其他工程施工许可证 (毎个坟地、每次申请计) | $400 |
10 | 获委托认可承办商按金,或延期附加按金 (毎个坟地、每次申请计) | $5,000 |
(c)天主教坟场杂费价目表
项目 | 价目 (港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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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骨箱 | $1,200 |
2 | 骨灰盅 | $600 |
3 | 花瓶 | $150 |
4 | 任何文件证明或补发 | $150 |
5 | 龛位封口石碑字贴金箔: 单人 | $500 |
龛位封口石碑字贴金箔: 双人 | $750 | |
6 | 龛位封口石碑字翻油黑油:单人 | $400 |
龛位封口石碑字翻油黑油:双人 | $600 | |
7 | 龛位彩色瓷相: 3吋 x 4吋单人 | $400 |
龛位彩色瓷相: 4吋 x 6吋双人 | $600 | |
8 | 龛位更换瓷相连安装 (现有封口石情况许可者) (A) 长沙湾 / 柴湾 / 跑马地 / 西贡天主教坟场 | |
彩色瓷相:3吋 x 4吋单人 | $650 | |
彩色瓷相:4吋 x 6吋双人 | $800 | |
黑白瓷相:3吋 x 4吋单人 | $350 | |
黑白瓷相:4吋 x 6吋双人 | $450 | |
(B) 长洲天主教坟场 | ||
彩色瓷相:3吋 x 4吋单人 | $750 | |
彩色瓷相:4吋 x 6吋双人 | $900 | |
黑白瓷相:3吋 x 4吋单人 | $500 | |
黑白瓷相:4吋 x 6吋双人 | $550 | |
9 | 标准龛位或可多次续期龛位内栊装修 | $2,800 |
10 | 家庭龛位内栊装修 | $3,900 |
11 | 标准龛位或可多次续期龛位安装不锈钢外框连花插 | $5,900 |
12 | 家庭龛位安装不锈钢外框连花插 | $8,200 |
13 | 使用小圣堂 (以每小时计算) | $800 |
14 | 申请退款手续费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