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humable Burial Lot (Multiple Extendable Terms)

「可多次續期墓地」與「只可續期一次墓地」主要有以下兩大分別:


可多次續期墓地
只可續期一次墓地
年期

在第一位亡者安葬後的 20 年,及之後每 10 年家屬付款續期,就可繼續使用

10 或 16 年後家屬必須為亡者撿拾遺骸遷移安葬;墓地交回教區 

加葬

在空間許可,並在有尊嚴地安葬亡者的情況下,可申請多次加葬

屬臨時性質,不能加葬親屬

參考上述 Q29,家屬可申請多次加葬親屬的遺骸、骨殖或骨灰在「可多次續期地」,唯在任何時間內,只可有一位棺葬亡者。若家屬希望加葬另一位棺葬亡者,則必須先安排撿拾之前棺葬的亡者遺骸。

續期只可在第一位亡者安葬後的 20 年,及之後每 10 年繳費辦理。

安葬在「可多次續期墓地」的首名亡者必須是棺葬;日後加葬的就可以是骨殖或骨灰。

到期前六個月,墳場辦事處將在全港堂區、中英文公教報及最少五份報章(當中最少一份為英文報章)中刊登廣告。廣告刊登後六個月,如果家屬還沒有前來續期,辦事處可向食環署申請為先人撿拾遺骸[及其後加葬的骨殖或骨灰,(如有)],並把他們存放在指定貯藏所內。日後如家屬前來領取骨殖或骨灰(如有),必須繳付拆墳、撿拾遺骸、存倉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