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rden of Remembrance)
Co-burials
凡為原葬者之「親屬」,就可加葬或加放在同一墓地或龕位內。「親屬」的定義為原葬者的配偶、原葬者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原葬者或其配偶或前述人士的胞兄弟姊妹或其配偶、或前述人士的後裔或其配偶。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原葬者仍然安葬或安放在墳地、空間許可並以尊重亡者方式安葬或安放亡者的前提下,原葬者永久墓地、永久骨地、可多次續期墓地、家庭或標準龕位均可申請多次加葬或加放。
根據墳場規則
- (1)唯有天主教教友方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 (2)已接受天主教收錄禮之慕道者逝世後亦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 (3)生前從未學習天主教要理,臨危或陷昏迷時始領洗者,不得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 (4)已獲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証之亡者,方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一般的標準龕位在安放骨殖後已再沒空間加放其他親屬。若現有龕位所安放的是原葬者骨殖,申請人必須先將先人骨殖遷出墳場往火葬場火化為骨灰後再重新遷入,方可與新亡者骨灰一同合葬。申請者須注意,因原葬者已遷離墳場,按墳場規則該龕位已無償交回教區。如欲保留該龕位作合葬用,必須再以 Q8 之程序重新申請編配。
從 2020 年 9 月 1 日開始,天主教墳場提供「可多次續期家庭龕位」供家屬選擇,其體積相等於兩個標準龕位,因此,在安放骨殖後亦可加放其他親屬的骨殖或骨灰。詳情請參與上述「家庭龕位」部份。
申請人如欲加葬或加放親屬於現有先人之墓地或龕位,必須持有下列文件正本方可辦理:
- (1)編配給原葬者或其後加葬者之墓地或龕位之正式收據;
- (2)加葬者與原葬者或任何一位後期加葬在該永久墓地、永久骨地、可多次續期墓地、家庭或標準龕位之亡者的關係證明文件,並同時提交加葬者與原葬者的家庭關係圖;
- (3)加葬者之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証、身份證及死亡證明文件 (如已簽發);
- (4)加葬棺木[加葬者之死亡登記證明書(表格十)或批准屍體埋葬證明書(表格十一)]、加放骨殖(起回骨殖授權書)或骨灰(領取骨灰許可證)所需的相關文件;
- (5)所需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