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rden of Rememb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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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需要提交當年辦理安葬或安放亡者時的收據正本到墳場辦事處申請,並繳交相關費用。如需為亡者撿拾遺骸或把骨殖遷離墳場,就需要在墳場辦事處領取黃色的「撿拾遺骸/遷移骨殖許可証」(簡稱「黃紙」,以便向食環署申請並說明撿拾遺骸/遷移骨殖後處理的方法),然後到食環署辦理許可證(起回骨殖授權書/遷移骨殖許可證),並安排拆墳及撿拾遺骸/遷離骨殖。
請留意:家屬辦理安葬或安放亡者時繳付的費用,屬於該墓地或龕位之使用權。亡者遷離墳場後,該墓地/龕位之使用權立即終止,並將無償交回教區作重新編配。亡者親屬或遺產承辦人不能轉讓、承讓、出售或出租該龕位。
可以,唯原葬者遷離墳場後,其他加葬者必須同時遷離;若家屬只是把其後加放的亡者遷離墳場,則原葬者及其他加葬者(如有)可以繼續安葬/安放在該墳場墓地/龕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