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离坟场
家属需要提交当年办理安葬或安放亡者时的收据正本到坟场办事处申请,并缴交相关费用。如需为亡者捡拾遗骸或把骨殖迁离坟场,就需要在坟场办事处领取黄色的“捡拾遗骸/迁移骨殖许可证”(简称“黄纸”,以便向食环署申请并说明捡拾遗骸/迁移骨殖后处理的方法),然后到食环署办理许可证(起回骨殖授权书/迁移骨殖许可证),并安排拆坟及捡拾遗骸/迁离骨殖。
请留意:家属办理安葬或安放亡者时缴付的费用,属于该墓地或龛位之使用权。亡者迁离坟场后,该墓地/龛位之使用权立即终止,并将无偿交回教区作重新编配。亡者亲属或遗产承办人不能转让、承让、出售或出租该龛位。
可以,唯原葬者迁离坟场后,其他加葬者必须同时迁离;若家属只是把其后加放的亡者迁离坟场,则原葬者及其他加葬者(如有)可以继续安葬/安放在该坟场墓地/龛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