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arden of Remembrance)
Exhumable Burial Lot (One Extendable Term Only)
為配合政府政策,教區於 1988 年已停止編配永久棺地及骨地,這是為了善用土地資源,使更多的教友去世後能安葬在天主教墳場。
「只可續期一次墓地」為期 10 年。10 年後家屬可申請續期一次(六年),又或安排辦理撿拾遺骸遷移安葬。申請展期的,六年延長使用期限屆滿時,使用權立即終止,家屬亦須辦妥撿拾遺骸及遷移手續。
到期前六個月,墳場辦事處將在全港堂區、中英文公教報及最少五份報章(當中最少一份為英文報章)中刊登廣告。廣告刊登後六個月,若家屬沒有為先人辦理撿拾遺骸,墳場辦事處可向食環署申請起回骨殖授權書,安排撿拾亡者遺骸並遷移至指定貯藏所存放。日後如家屬前來領取骨殖,必須繳付拆墳、撿拾遺骸、存倉等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