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可续期一次墓地

为配合政府政策,教区于 1988 年已停止编配永久棺地及骨地,这是为了善用土地资源,使更多的教友去世后能安葬在天主教坟场。

“只可续期一次墓地”为期 10 年。10 年后家属可申请续期一次(六年),又或安排办理捡拾遗骸迁移安葬。申请展期的,六年延长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权立即终止,家属亦须办妥捡拾遗骸及迁移手续。

到期前六个月,坟场办事处将在全港堂区、中英文公教报及最少五份报章(当中最少一份为英文报章)中刊登广告。广告刊登后六个月,若家属没有为先人办理捡拾遗骸,坟场办事处可向食环署申请起回骨殖授权书,安排捡拾亡者遗骸并迁移至指定贮藏所存放。日后如家属前来领取骨殖,必须缴付拆坟、捡拾遗骸、存仓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