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聲明宣誓

申請加葬其中一項必須向墳場辦事處提交之正本文件為關係證明文件,用於證明加葬者與原葬者或任何一位其後加葬在該永久墓地/骨地、可多次續期墓地、龕位之亡者的關係證明文件,並同時提交加葬者與原葬者的家庭關係圖。

其中有關夫妻關係證明文件,可用結婚證書或領洗紙上的婚配證明。

如只具備其他關係證明文件如子女出世紙、領洗紙或其他生前具法律效力之關係證明文件的話,申請人須向墳場辦事處領取宣誓書再前往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宣誓,聲明確認加葬者與原葬者是合法夫妻。

註:證明文件上亡者之姓名須與政府簽發之文件完全脗合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