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正式收據
正式收據乃唯一之有效証明文件,需妥為保存以備日後之用。
如遺失編配給亡者墳地之正式收據,認可代表須與相關墳場辦事處接洽,查詢補領該收據的資格及手續。
認可代表因遺失編配給亡者之墳地正式收據欲申請補領者,必須承擔以後如引起一切法律上關於處理該亡者之一切責任。
申請補領收據資格及手續
- A. 申請人持有編配給亡者墓地或龕位之臨時收據正本 (2011年或之前發出的)。
請攜同該臨時收據及費用 HK$150,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手續完成後該臨時收據將被辦事處收回。
- B. 申請人並不符合上述 A項,但符合下列條件:
- 1. 申請人身份證姓名與墳場埋葬個案登記冊上所登記之最近親姓名相同:
請先向墳場辦事處提供身份證及亡者資料。經核實正確後,再依照責任聲明宣誓內容,到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辦理宣誓手續,然後攜同該宣誓文件及費用HK$150,親身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 - 2. 申請人為亡者之親屬:
請先向墳場辦事處出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出世紙、領洗紙、教區神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政府證明文件等,並提供亡者資料。經核實正確後,再依照責任聲明宣誓內容,到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辦理宣誓手續。然後攜同該宣誓文件、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費用HK$150,親身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
- 1. 申請人身份證姓名與墳場埋葬個案登記冊上所登記之最近親姓名相同:
- C. 申請人如不符合上述 A 或 B 項,只可申請墳地修葺許可証
請先向墳場辦事處提供亡者資料,以便查核亡者資料與墳場登記資料是否脗合,再依照責任聲明宣誓內容,到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辦理宣誓手續,然後攜同該宣誓文件及費用HK$150親身到相關墳場辦事處申請墳地修葺許可証。
註: 墳地修葺許可証只限作墓地/龕位修葺,不可將亡者遺骸、骨殖或骨灰遷離墳場或更改碑文/相片等。
注意:
- 1. 申請前請先向相關墳場辦事處提供亡者資料,如亡者死亡證內登記之姓名、墳墓編號、安葬或死亡日期等,以便查核亡者資料與墳場登記資料是否脗合。
- 2. 如正式收據及補領收據由不同申請人同時出示,正式收據將凌駕補領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