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項 / 2020.01.01

天主教墳場2020年一月起放寬加放條件及次數

教區墳場委員會(墳委會)將於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放寬「親屬」定義及在永久棺地、永久骨地和骨灰龕位加葬/加放亡者的次數。

主要改動包括: 

1. 在空間許可的情況下,並以尊重亡者的方式,家屬可於永久棺地、永久骨地或 龕位申請多次加葬或加放。 


加葬棺木* 
加葬骨殖
加葬骨灰 
永久棺地


永久骨地


骨灰龕位


 *在任何時間,永久棺地只可以有一副棺葬遺骸 

2. 在新修訂的墳場規則中,「親屬」的定義為:

    (a) 原葬者之配偶 

    (b) 原葬者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c) 原葬者或其配偶或在上面(b)點所述人士之兄弟姊妹 

    (d) 上面(c)點所述人士之配偶 

    (e) 原葬者、上面(b)或(c)點所述人士之後裔 

    (f) 上面(e)點所述人士之配偶 

墳委會當然委員陳志明神父表示:上述的修訂主要希望能夠善用土地資源,並讓亡者與家人離世後「團聚」。在寸金尺土的香港、葬地及骨灰龕位嚴重短缺的情況下,放寬加放條件及次數將有助紓緩龕位墓地的供應壓力,亦與現時政府推行的政策接軌。

從原本只可接受原葬者的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兄弟姐妹加放,擴濶至差不多整個家族的天主教徒,墳委會主席蘇偉然認爲是頗大的改變。他補充說:「1988 年之後,教區已沒有再編配永久墓地。家屬如果有永久墓地的話,現時就可以好好利用,把它變為家族性墓地。」 

若把親屬加葬在永久棺地,家屬需要為已安葬在永久棺地的亡者先進行執骨,並考慮在墓地修建一個冥塚,日後就不用擔心墓地出現傾側的情況。 

家屬在申請加葬或加放時,只需要提交(1)編配給原葬者或其後加葬者之墓地或龕位的正式收據、(2)新加葬或加放的亡者與原葬者或任何一位後期加葬/加放在該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龕位的關係証明文件,及(3)加葬者與原葬者的家庭關係圖便可辦理。 

不過,如果家屬將來要把原葬者遷離墳場,則所有加葬者亦必須同時遷出;但若然家屬只是把其中一名加葬著遷離墳場,就只需提交該名加葬者的正式收據把他/她遷離。 

教友普遍歡迎新安排,認爲可以在整合土地資源的同時,讓家人可以在另一個領域上聚首一堂。


按此觀看公教報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