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正式收據
申請補領收據注意事項
1. 正式收據乃唯一之有效証明文件,需妥為保存以備日後之用。如遺失編配給亡者墳地之正式收據,認可代表須與相關墳場辦事處接洽,查詢補領該收據的資格及手續。
2. 申請人須確保其聲明或誓章/確認的內容真確無誤,並須自行承擔作出虛假聲明/陳述的法律責任和後果。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36 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2 年及罰款。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任何人故意使用其知道是屬虛假或不相信是屬真實的誓章作任何用途,則不論該誓章在何處宣誓,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7 年及罰款。
3. 如正式收據及補領收據由不同申請人同時出示,正式收據將凌駕補領收據。另外墳場辦事處亦將即時註銷補領收據。
- □ 申請人持有編配給亡者墓地或龕位之臨時收據正本 (2011年或之前發出的)
請攜同該臨時收據及費用 HK$150,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手續完成後該臨時收據將被辦事處收回。
- □ 申請人為墳場埋葬個案登記冊上所登記之最近親者
請先向墳場辦事處提供身份證及亡者資料。經核實正確後,再依照責任聲明宣誓內容,到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辦理宣誓手續,然後攜同該宣誓文件及費用HK$150,親身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 - □ 申請人為亡者之親屬
請先向墳場辦事處出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如出世紙、領洗紙、教區神父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政府證明文件等,並提供亡者資料。經核實正確後,再依照責任聲明宣誓內容,到民政事務署、律師或太平紳士辦理宣誓手續。然後攜同該宣誓文件、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費用HK$150,親身到相關墳場辦事處辦理補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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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非持有編配給亡者墳地之正式收據,只可申請有若干限制之'修葺許可証'作一次性使用。在完成相關事宜後,該証將被墳場辦事處收回。
修葺許可証用途:
更換龕位碑石/相片(不可修改相片及碑文內容)、執骨上位/重葬、獲監督批准同墳場調遷、骨庫認領後上龕位、重建墓碑(不可修改相片及碑文內容及需保持原有外觀)、扶正墓碑、移除樹木。
****不可加葬/加放、不可將亡者遺骸、骨殖或骨灰遷離墳場或更改碑文/相片等。
詳情請向相關墳場辦事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