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龕位
新龕位地段之編配是按龕位翻新步伐決定。各墳場之龕位行數高低或有不同。
教友可參閱以下連結以獲取相關資訊︰
https://cemeteries.catholic.org.hk/tools-forms/39
龕位編配情況每日中午 12 時半及下午 5 時更新。因此,資料或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
辦理骨灰 或 骨殖安放龕位,必須向墳場辦事處同時提交以下各項 :
- (1)骨灰 或 骨殖
- (2)骨灰紙(即由食環署發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 或 骨殖須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起回骨殖授權書」
- (3)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証
- (4)亡者身份證
- (5)死亡證明文件(如已簽發)
- (6)亡者照片(請提供清晰良好之證件或 4R 以下相片,用作燒製瓷相)
- (7)亡者封口石刻碑字資料(姓名、聖名、出生日期、逝世日期)
- (8)費用 : 付款方法 - 現金 / 支票 / 信用咭 VISA 或 MASTER
*費用繳付後,墳場職員即時簽發正式收據。該正式收據乃唯一之有效證明文件,需妥為保存以
備日後之用。申請者獲編配龕位後不可申請在原墳場內遷移位置,亦恕不退回已繳交之費用。
在編配龕位給先人後,辦事處會即時保存骨灰直至申請人領回骨灰上位封碑;辦事處亦同時向食物環境衛生署滙報已接收此位先人。此做法亦可杜絕由個別人士代為申請多個龕位而對其他申請人不公之情況。
因各墳場辦事處空間和資源有限,未能承擔保存未獲編配位置的先人骨灰及器皿之責。若申請人沒有辦妥登記手續及付款,墳場恕不設提供骨灰寄存服務。
原因 :
- (1)為善用土地資源,辦事處須確保善用所有龕位。
- (2)按照天主教信仰,整個墓地均蒙天主祝福。墳場委員會亦鼓勵亡者家屬以同樣的角度看待龕位位置,並在此事上祈求信德;故此天主教墳場採用順行順序方式編配龕位。
- (3)在龕位編配高峰期會有大量申請人士申請龕位。若同一龕位有多於一位申請人認購,則以首次申請安放在天主教墳場龕位的亡者之逝世日期先後,決定該龕位屬誰。此做法能杜絕一些所謂「排隊黨」之出現,影響真正之申請人士,但無可避免地有申請人或需等候多日仍未能獲編配心儀之龕位;辦事處亦不能保證申請人能如願。
- 現行之龕位編配方式可保持編配過程之透明度,並於公平公正之情況下作合理編配,多年來行之有效。申請人必須帶齊亡者骨灰及所需文件,方可申請龕位。
若以電腦隨機抽出位置之方式編配龕位,結果或未如申請人心意,申請人或會放棄該位置,最後導致大量「不受歡迎」之龕位被棄用,浪費土地資源。再者,按照天主教信仰,整個墓地均蒙天主祝福。墳場委員會鼓勵亡者家屬以同樣的角度看待龕位位置,並在此事上祈求信德。
製作封口碑石及燒製瓷相一般需要約五星期。為讓亡者早日安息,申請人必須於獲編配龕位後的兩個月內完成骨灰安放及封碑。
於政府批地期內,安葬於各天主教墳場標準龕位內之骨殖或骨灰無須另行遷移其他位置。場內所有龕位的擁有權屬於教區,所收取的費用均為龕位之使用權。亡者親屬或遺產承辦人不能轉讓、承讓、出售或出租該龕位。
當安放之骨殖或骨灰一經遷離,該龕位之使用權立即終止,亡者親屬或遺產承辦人不能再保留該龕位,須歸還教區另行編配。請同時參考常見問題 - 遷離墳場之Q2。
一般已獲編配的龕位是不可遷移的;但為方便申請人拜祭或其他恩恤原因,辦事處可酌情容許已安放在墳場的亡者由現有龕位遷移到家庭龕位或新標準龕位與新亡者為鄰;惟申請人必須持有原葬者收據正本,並能出示申請人或已安放在墳場的亡者與新亡者之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若申請已安放在墳場內的先人調遷至家庭龕位,則必須同時為兩名或以上亡者申請。申請人將放棄舊有龕位並無償交回教區,及支付獲編配新龕位所需之相關費用。
跟據食物環境衛生署發出之《撿拾骨殖許可證》之附帶條件,遺骸必須徹底腐化後方可遷移至龕位;這也是食環署按公共衛生條例所要求的。所以其龕位編配必須待辦事處確定先人遺骸已完全腐化後才可遷移至當時按順行順序方法編配之龕位位置。
「只可續期一次墓地」提供予亡者之安葬期限為十年另加六年續期,期滿須安排撿拾遺骸以交回墓地給教區再另行編配;如欲繼續安葬亡者於天主教墳場,就必須申請將亡者遺骸撿拾及遷移至龕位。
從 2020 年 9 月 1 日開始,天主教墳場提供「可多次續期墓地」供家屬選擇。家屬只需按時繳付續期費用,就不用為亡者撿拾遺骸,直至家屬申請加葬另一棺葬遺骸才需要辦理手續,撿拾先前安葬於同一墓地之亡者遺骸。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 可多次續期墓地的相關資料。
一般情況下,墳場辦事處不會重新編配舊有空置龕位。不過,在方便後人拜祭或其他恩恤考慮下,申請人可向墳場監督為新亡者申請舊有空置龕位,條件及程序如下:
- (1) 申請者能提供新亡者與原葬者的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2) 只能夠為新亡者申請該原葬者安葬地段之龕位。
- (3) 以書面申請空置龕位重用,待批准後由辦事處聯絡申請人按常見問題 - 標準龕位之Q3程序進行編配。
- (4) 申請人必須接受該空置龕位之現有狀況;如有需要,可付款委託辦事處加設內櫳裝修或自行安排翻新。